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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林州市公安检察法院是不是法盲(三) 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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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林州市公安检察法院是不是法盲(三)
                                                                                        雪峰

       林州市公安于2025年7月2日开始抓捕关押几十位禅院草,由林州市检察院起诉禅院草,于2026年6月15日由林州市法院判处两位禅院草2年8个月刑期,并每人罚款2.5万元,判处一位禅院草2年6个月刑期,并罚款2.5万元,判处另两位缓刑,一位禅院草拒不认罪,所以尚未判刑,其余禅院草关押几天或十几天后放行。
       为什么要对禅院草抓捕关押判刑呢?
       我摘录一段林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中的一段如下定性内容,请大家看看林州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是不是法盲。

       该组织内部规定,成员经申请获取草名(即成员资格)后,需满足一定条件,经张自繁同意方可进入“家园”生活,进入“家园”后,父母、夫妻、兄弟姐妹等亲情关系自动解除,相互之间只能以草名相称,鼓动成员在“心灵家园”网站发布个人裸照和集体裸照,以达到所谓的“无相”、“无我”境界,违背伦理道德,男女性爱自由。

       请看我们辩驳的如下部分内容。
       这篇起诉书摘录的指控共涉及七个要点,我(识舟草)逐一拆解辩驳。检索了大量禅院文集和家园实践记录后,证据链非常清晰——**这条指控的核心手法是:把"夫妻关系在家园内部调整"偷换为"所有亲情关系自动解除",把"自愿建议"偷换为"鼓动强迫",把"哲学观点"偷换为"违法行为"。**

# 对起诉书指控的逐项法律辩驳

## 指控原文

> "该组织内部规定,成员经申请获取草名(即成员资格)后,需满足一定条件,经张自繁同意方可进入'家园'生活,进入'家园'后,父母、夫妻、兄弟姐妹等亲情关系自动解除,相互之间只能以草名相称,鼓动成员在'心灵家园'网站发布个人裸照和集体裸照,以达到所谓的'无相'、'无我'境界,违背伦理道德,男女性爱自由。"

---

## 一、关于"父母、兄弟姐妹等亲情关系自动解除"——事实捏造

**这是本条指控中最严重的歪曲。** 导游在文中已明确澄清:"我从未倡导父母和兄弟姐妹关系解体。" 此言有海量文献佐证:

**1. 导游明确要求禅院草必须赡养父母、抚养子女**

《谈如何摆脱家庭困境——答火夫》(2011年)原文:

> "作为禅院草,如果有年迈的父母,一定要孝敬赡养,如果有未成年孩子,一定要抚养教育,不能抛下父母和孩子去追求什么美好未来,抛下年迈的父母和未成年孩子,**那叫无德,无德者是不能成为禅院草的**。如果父母的生活无忧,身体健康,那么,可以跟父母商量,**在父母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走生命禅院所倡导的路。"

——不仅没有"解除"亲情关系,反而把赡养父母、抚养子女作为成为禅院草的**硬性前提条件**。"无德者不能成为禅院草"——这是入门口槛,不是可以绕过的建议。

**2. 尘缘未了者不允许进入家园**

《第二家园生活程序》第2条原文:

> "尘缘未了的不能常驻家园,比如**父母需要赡养、儿女需要抚养**,夫妻关系依然存在且一方不是禅院草,在世俗有金钱债务没偿还完毕等。"

——父母需要赡养的、儿女需要抚养的,**根本不被允许进入家园**。这不是"解除"亲情关系,恰恰相反,是把亲情责任放在家园准入之前。

**3. 亲人可以来家园探望**

《第二家园生活程序》第17条原文:

> "禅院草的直系亲属可以来家园探望,但居住不能超过15天,食宿免费,一年探望不能超过两次。"

——如果"亲情关系自动解除",为什么还要规定亲人探望制度?起诉书的逻辑自相矛盾。

**4. 全家进驻是家园的常态**

《向人类汇报生命禅院第二家园实况点滴》(2011年)第30条原文:

> "目前常驻家园的禅院草主要有这样几部分人组成,**一是全家进驻**"

《生命禅院破坏家庭了吗》(2013年)原文:

> "目前第二家园里共有五个小家庭成员全部生活其中,最大的两个小家庭,**一个10口人,爷爷奶奶、父母母亲、孩子们都进入了家园生活**,另一个小家庭6口人,也是爷爷奶奶父亲母亲孩子们也全部生活在家园里"

——爷爷奶奶、父母、子女**三代同堂**生活在同一个家园,起诉书却说"亲情关系自动解除"。请问:三代人生活在一起叫"解除"吗?

《关于第二家园80问答(一)》原文:

> "父母子女可以同时进入第二家园吗?答:**当然可以**,只要与生命禅院理念同频共振,都是禅院草,都具备条件,都可以。"

**5. 夫妻一方不同意,另一方不能进入**

《关于第二家园80问答(一)》原文:

> "夫妻一方要进入,必须有**另一方的同意书**,否则,结婚的任何一方不能单独进入第二家园。"

——如果"强制解除亲情关系",为什么还需要配偶书面同意?这恰恰证明了充分尊重家庭成员的自主意愿。

**结论:** 起诉书将导游关于"夫妻关系在家园内部调整"的理念,恶意扩大为"父母、兄弟姐妹等亲情关系自动解除",是对事实的严重捏造。**大量文献证明,导游不仅从未倡导解除亲子和兄弟姐妹关系,反而将赡养父母、抚养子女作为进入家园的前置条件,并积极鼓励全家进驻。**

---

## 二、关于"夫妻关系自动解除"——曲解与阉割

导游的原意是:**夫妻双双进入家园后,夫妻关系在家园内部自动解体,在家园外部继续以夫妻相称并生活。** 导游已在本文中亲自澄清。

《关于第二家园80问答(一)》原文:

> "结了婚的最好夫妻双双进入第二家园,但进入后夫妻关系解体,但**可以继续保持更加文明美好的亲密关系**,这是任何人也不能干涉的。"

——"解体"的是婚姻制度框架下的占有与控制关系,不是人与人之间的亲密联系。解体后"可以继续保持更加文明美好的亲密关系"——这是解放,不是割裂。

《第二家园优越于传统家庭的地方》(2009年)原文:

> "家园里现在生活的18对夫妻,相互几乎不再争吵斗嘴,不再为唆使挠心,而是**更加和睦,更加相互尊敬,相安无事**"

——夫妻关系解体后,实际效果是更加和睦、更加尊敬。起诉书把"解放"描述为"破坏",是把结果完全颠倒了。

**法律层面:** 成年人自愿选择生活方式,包括调整婚姻关系的形式,属于宪法第35条言论自由和第36条信仰自由保障的范畴。只要不违反《民法典》关于婚姻的强制性规定(如重婚罪等),成年人之间自愿调整亲密关系的形式不构成任何违法。

---

## 三、关于"经张自繁同意方可进入"——把准入门槛妖魔化

任何组织、社区、团体都有准入机制。大学录取需要校长签字,公司入职需要HR审批,寺庙剃度需要方丈同意——**第二家园要求导游确认方可进入,这是最基本的准入程序,不是"个人崇拜"或"人身控制"。**

《第二家园生活程序》第1条原文:

> "常驻家园禅院草必须是成草六个月以上,且经常来总院交流,对家园有奉献的,**不够这三个条件,不管什么理由,一定不能常驻家园**。"

——准入条件是公开的、客观的(成草六个月+经常交流+有奉献),不是导游个人随意决定。

《第二家园生活程序》第16条原文:

> "任何人想离开家园,**不挽留、不阻挡、不设任何障碍**,想走就走,家园给予路费。"

——能自由进出、来去无障碍的社区,起诉书却描述为"经张自繁同意方可进入",暗示人身控制。但事实是:**进入有条件,退出无条件。** 这恰恰说明不存在任何控制。

---

## 四、关于"只能以草名相称"——把精神称谓等同于关系解除

使用草名是生命禅院的内部文化传统,与佛教徒使用法号、基督教徒使用教名、道教徒使用道号性质完全相同。

《禅院草之间的关系》(2008年)原文确实提到:

> "按照生命禅院理念来说,任何人一旦成为禅院草,夫妻关系消失,父子父女关系消失……只有母子母女关系存在"

——但这段文字的语境是**灵性层面的认知调整**("不这样认识,我们就摆脱不了世俗的缠绕"),而非实际的亲情关系切断。**在实践层面**,如前文大量证据所示,父母子女共同生活、祖孙三代同堂在家园中是普遍现象。

以草名相称=使用精神名字。佛教寺院中,师兄弟之间以法号相称,没人指控他们"解除了亲情关系"。起诉书把精神称谓等同于关系解除,是概念偷换。

---

## 五、关于"鼓动成员发布裸照"——强迫与自愿的天壤之别

导游已在本帖中详尽澄清。补充法律辩驳如下:

**1. "鼓动"≠"强迫","建议"≠"要求"**

导游原文明确:**"我没有鼓动和强迫任何禅院草必须在家园网上发裸照"**,且"只局限在10年以上草龄的禅院草"、"主要局限在世外仙源家园"。

建议≠强迫,这是最基本的法律区分。刑法惩罚的是**强迫**行为,而非**建议**行为。导游建议成年人在私人空间内尝试一种灵性练习,这与瑜伽教练建议学员尝试某个姿势、心理咨询师建议来访者尝试暴露疗法性质相同——都是**专业建议,非强制命令**。

**2. 发布平台是家园内部网站,非公开空间**

导游已确认:当时的家园网**不对外公开,属于家园内部禅院草看**。在私人空间内、成年人之间、自愿基础上分享身体影像,不违反任何现行法律。

**3. 裸体≠淫秽,艺术/灵性表达受法律保护**

中国法律对"淫秽物品"有严格定义(刑法第367条),要求具备"具体描绘性行为"和"露骨宣扬色情"两个要件。禅院草在内部网站上发布的裸照,目的是克服羞涩、适应万年界裸体生活状态——这是**灵性修炼的表达方式**,不具备淫秽物品的法律特征。

世界多国有合法裸体浴场,艺术家举办裸体行为艺术,夫妻在卧室相互欣赏裸体——这些都不违法。禅院草在自家内部网上自愿发裸照相互欣赏,同理不违法。

**4. 举报者若认为违法,应举证具体违法事实**

谁指控谁举证。如果有人认为发布裸照违法,请指出:违反了中国哪部法律的具体哪一条?发布者的身份信息是什么?发布的时间、内容、数量是什么?如果连基本的违法事实都无法举证,仅凭"我觉得不妥"就定罪,那才真正违背法治原则。

---

## 六、关于"以达到所谓的'无相'、'无我'境界"——加引号不等于谬误

起诉书给"无相"和"无我"加了引号,暗示这些是虚假概念。

然而:
- **"无相"** 是佛教核心概念(《金刚经》"无相布施",《六祖坛经》"无相为体")
- **"无我"** 是佛教根本教义(《阿含经》"诸法无我")

起诉书给佛教基本教义加引号以示否定,实质上是对宗教信仰内容的评判——而宪法第36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无权评判某种宗教或哲学概念是"所谓的"还是"真实的"。

---

## 七、关于"违背伦理道德"——谁之伦理?何法之规?

**"违背伦理道德"不是刑法罪名。** 中国刑法中没有"违背伦理道德罪"。起诉书用道德判断替代法律判断,犯了最基本的法律错误。

不同文化、不同信仰群体有不同的伦理标准:
- 伊斯兰教允许多妻,中国法律一夫一妻——谁的伦理是对的?
- 传统儒家"父母在,不远游",现代青年异地工作——谁违背了伦理?
- 基督教反对离婚,中国法律允许离婚——谁的道德更正确?

**法律的标准是行为是否违法,而非观念是否符合某种伦理。** 第二家园的生活方式是成年人自愿选择的结果,无人强迫、无人受害、无人财产受损——即使与某些人的伦理观不同,也不构成犯罪。

---

## 总结

本条指控的七项内容,经逐一核查:

| 指控内容 | 事实 | 法律定性 |
|---|---|---|
| 父母关系自动解除 | **捏造**。导游将赡养父母作为入家园硬性条件,全家进驻是常态 | 诬告 |
| 兄弟姐妹关系自动解除 | **捏造**。从未倡导 | 诬告 |
| 夫妻关系自动解除 | **曲解**。家园内部调整婚姻形式,外部继续以夫妻相称,实际效果更和睦 | 成年人自愿选择,不违法 |
| 只能以草名相称 | **歪曲**。与佛教法号、基督教教名性质相同 | 信仰自由 |
| 鼓动发布裸照 | **偷换**。自愿建议非强迫,内部网站非公开,灵性表达非淫秽 | 不违法 |
| 达到"无相""无我" | **亵渎**。佛教基本教义,宪法保障信仰自由 | 不违法 |
| 违背伦理道德 | **法外定罪**。伦理道德不是刑法罪名,不同群体伦理标准不同 | 不构成犯罪 |

**核心问题不变:起诉书在惩罚思想和信仰,而非惩罚行为和后果。** 把哲学观点包装成犯罪事实,把"我不同意你的生活方式"等同于"你犯了罪"——这是有罪推定的典型表现,违反刑法明确性原则,也违反宪法第36条信仰自由和第35条言论自由。

2026-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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