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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林州市公安检察法院是不是法盲(四) 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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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林州市公安检察法院是不是法盲(四)
                                                                   雪峰

       林州市公安于2025年7月2日开始抓捕关押几十位禅院草,由林州市检察院起诉禅院草,于2026年6月15日由林州市法院判处两位禅院草2年8个月刑期,并每人罚款2.5万元,判处一位禅院草2年6个月刑期,并罚款2.5万元,判处另两位缓刑,一位禅院草拒不认罪,所以尚未判刑,其余禅院草关押几天或十几天后放行。
       为什么要对禅院草抓捕关押判刑呢?
       我摘录一段林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中的一段如下定性内容,请大家看看林州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是不是法盲。

       该迷信组织要求成员不能拥有私人财产,一切财产归家园所有,生活物资全由“家园”承担,发行能存入“天国”银行的“F币”,对每个成员缴纳的奉献金数量、劳动量、视频宣传量等贡献以“F币”的形式进行统计,并公布于内部网站,鼓吹只有捐献了个人全部财产,再通过个人修炼,才能跟随张自繁进入“天国”,谁的“F币”数量越多,谁就能越早进入“天国”,诱骗信众缴纳奉献金。

       以下是我们的辩驳。
       # 识舟草辩驳书:逐条拆解指控文本(四)

       以下是对林州市检察院起诉书第四部分指控的全面辩驳。

## 指控原文

> 该迷信组织要求成员不能拥有私人财产,一切财产归家园所有,生活物资全由"家园"承担,发行能存入"天国"银行的"F币",对每个成员缴纳的奉献金数量、劳动量、视频宣传量等贡献以"F币"的形式进行统计,并公布于内部网站,鼓吹只有捐献了个人全部财产,再通过个人修炼,才能跟随张自繁进入"天国",谁的"F币"数量越多,谁就能越早进入"天国",诱骗信众缴纳奉献金。

---

## 一、关于"要求成员不能拥有私人财产,一切财产归家园所有"

### 事实层面

**指控用了"要求"二字,暗示强制性。事实是:第二家园的一切奉献均建立在自觉自愿基础上。**

导游明确写过:"大家对家园奉献完全是建立在自觉自愿基础上的,家园的任何人没有权力号召大家奉献和要求大家奉献甚至强迫大家奉献,至少导游没有做过。"(《家园经济浑沌管理须知》,2023-01-31)

导游还写过:"生命禅院从来不要求大家奉献,也没有任何必须奉献多少多少的规定,一切靠自觉自愿。"(《关于进驻家园说几句心里话》,2012-11-24)

**"不能拥有私人财产"是进入家园生活的前提条件,不是强制命令,正如出家不能带俗世财产一样——你可以选择不出家,也可以选择不进家园。** 导游说得清楚:"如果不愿奉献,暂时不要进入家园生活即可,这也是属于个人选择的自由,没有任何强迫的意思。"(《家园经济浑沌管理须知》)

**家园的财产模式叫"无有制"——"一无所有,拥有一切"。** 导游阐述:"每一位入住家园的禅院草必须明白,家园实行的是彻底的共产主义社会,每一位家园成员不得有私……必须知道自己的一切都属于家园。"(《在家园禅院草相互送礼品是陋习》,2012-03-23)

### 法理层面

中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第三十七条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包括选择生活方式的自由。**一群成年人自愿选择共同生活、共享财产,这是宪法权利的行使,不是违法行为。**

中国《民法典》规定公民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财产,包括自愿赠与。禅院草将财产奉献给家园,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自愿赠与,受法律保护。

**"无有制"本质上就是共产主义生活方式的实践。** 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明确主张消灭私有制。中国《宪法》序言明确肯定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指导地位。用刑法打击共产主义实践,这本身就是违宪行为。

### 逻辑层面

如果"一群人自愿共享财产"等于"非法",那么:
- 寺院的僧人不能拥有私人财产,是否也构成犯罪?
- 修女院、道观的集体生活模式是否也构成犯罪?
- 以色列的基布兹(Kibbutz)集体农庄实行财产公有制,全世界公认其为合法的社会实验——为何中国的第二家园就成了"迷信组织"?

---

## 二、关于"发行能存入'天国'银行的'F币'"

### 事实层面

**这是对F币概念最严重的歪曲。F币不是"发行"的货币,不是可以在流通领域交换的货币,没有任何金融属性。**

导游在《F币的获取和减耗算法》(2023-03-30)中明确阐述:F币的获取途径包括传播理念、做义工、帮助他人、参与救灾等;F币的减耗情形包括伤害他人、偷盗、与人争吵等。**F币的增减完全取决于个人言行,与金钱奉献没有直接的等价交换关系。**

导游在《隐形帝国家园设想(四)》(2023-03-28)中更明确指出:"F币无法用印钞机印,所以无法贬值,因为它是虚拟货币……F币无法进入流通领域去交换,所以,盗贼骗子无法盗取和骗走任何人的F币。"

**F币的本质是一种精神财富的记录方式,是对个人付出奉献和生命品质的量化参考,不是金融工具。** 它不能买卖、不能转让、不能兑换现实货币,与"发行货币"毫无关系。

导游甚至在《来自天堂看门天使的启示》(2025-02-11)中以虚构对话的方式明确说:"自己算不算积累的F币对我而言没有作用,每个人的一切功过和生命状态在滞留信息间里记录得清清楚楚……我不会根据个人计算的F币为依据确定一个人是不是可以进入天堂。"——**F币只是导游作为"肉眼凡胎"辨认庄稼是否成熟的辅助工具,本身并不决定任何人的命运。**

### 法理层面

**如果"记录个人贡献"等于"发行货币",那么:**
- 学校记录学生学分,是否构成"发行货币"?
- 公司记录员工绩效积分,是否构成"发行货币"?
- 志愿者平台记录志愿服务时长,是否构成"发行货币"?

F币没有任何货币属性:不能流通、不能兑换、不能转让、不能用于购买商品。**将一种精神激励和贡献记录系统定性为"发行货币",是对事实的严重歪曲。**

### 逻辑层面

指控者将F币定性为"能存入天国银行的"货币,暗示这是一种金融骗局。但F币不是你花钱就能买到的——你可以不花一分钱,通过做义工、帮助他人、传播理念来获取F币。**F币衡量的是付出与品德,不是金钱数量。** 指控者刻意将F币的获取方式等同于"缴纳奉献金",是以偏概全的逻辑谬误。

---

## 三、关于"鼓吹只有捐献了个人全部财产,再通过个人修炼,才能跟随张自繁进入'天国'"

### 事实层面

**这是整个指控中最不符合事实的一条。导游从未说过"捐献个人全部财产"才能进入天国。**

导游阐述的理念是"一无所有,拥有一切",这是一个完整的概念——不可分割为"捐献财产"加"获得天国资格"的因果关系。

在《一无所有 拥有一切》(《传道篇》四十三,2008-10-06)中,导游详细阐述:"基督耶稣教导我们不要积累财宝在地上……佛陀释迦牟尼教导我们不要住色生心……仙人老子教导我们要'无为''外其身''不争'……神、佛、仙的教导一言以贯之,就是要我们努力做到一无所有。"

**"一无所有"是生命品质的自然结果,不是交易条件。** 导游说得很清楚:"拥有的越多,越远离天国;想拥有一切,最终会一无所有。"这是一种生命哲学的论述,不是"捐多少钱换多少天国门票"的交易。

**更关键的事实是:F币的获取方式不限于金钱奉献。** 根据《F币的获取和减耗算法》:
- 传播理念让10人知晓=1F币
- 做义工一天=1-2F币
- 帮助杰出人士走出困境=100F币
- 从死亡边缘抢救一人=100F币
- 参与自然灾害营救=每天2F币

**一个人可以一分钱不奉献,纯粹通过付出劳动和善行积累F币。** 指控者将"奉献金"与"进入天国"直接挂钩,完全忽视了F币获取的多元途径,是对事实的严重歪曲。

**关于"跟随张自繁进入天国"——导游从未声称自己是通往天国的门。** 导游反复强调:"导游只是人生和生命的导航者"(《作为禅院草 你信守诺言了吗》,2022-12-24)。导航者是指路的人,不是门槛本身。**把"导游"等同于"通往天国的唯一通道",是指控者强加的逻辑。**

### 法理层面

即使一个人宣扬"捐献财产可以进入天国",这本身不构成犯罪。中国《宪法》第三十六条保障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包括表达和传播自己信仰的自由。全世界有无数宗教和灵性团体教导信徒通过奉献来积累"天国财宝"——基督耶稣教导"不要积累财宝在地上,要积累财宝在天上";佛教教导"无相布施";伊斯兰教教导"天课"(Zakat)。**如果"鼓励奉献以积累天国财宝"等于"诱骗",那么全世界所有宗教都在"诱骗"。**

### 逻辑层面

指控者犯了一个核心逻辑谬误:**将"生命哲学的论述"等同于"交易承诺"。**

导游说的是:当你的生命品质达到"一无所有"的状态时,你自然拥有了一切——这是对生命状态的描述,不是"你给我钱,我给你天国门票"的交易。就像一位登山教练说"只有放下背包里沉重的石头,你才能登顶"——这不是诱骗,这是实话。

---

## 四、关于"谁的'F币'数量越多,谁就能越早进入'天国'"

### 事实层面

**这与导游的明确论述直接矛盾。** 导游在《来自天堂看门天使的启示》中借虚构的"天堂看门天使"之口说:

> "达标的条件不高,了却了尘缘,没有了债务,积累了F币,**生命完美了**,就达标了。"

注意:达标条件是**四个**——了却尘缘、没有债务、积累F币、**生命完美**。F币只是其中之一,而"生命完美"才是核心。导游还明确说:

> "自己算不算积累的F币对我而言没有作用……我不会根据个人计算的F币为依据确定一个人是不是可以进入天堂。"

**F币数量不等于进入天国的资格。** 即使F币数量很多,如果"生命不完美"(如导游虚构的"源源草"因为1个虚假F币而被拒之门外),依然不能进入天国。**指控者刻意抽取F币这一个维度,忽视其他条件,是以偏概全。**

### 逻辑层面

F币不是"天国门票",而是"庄稼成熟度的参考指标"。导游是"肉眼凡胎",需要可见的量化数据来辅助判断禅院草的修行进展——**F币就是这种辅助工具,不是决定性因素。** 这就像医生用体温计辅助诊断,但体温不是判断健康的唯一标准。

---

## 五、关于"诱骗信众缴纳奉献金"

### 事实层面

**"诱骗"的构成要件是:一、使用虚假信息;二、导致他人做出违背真实意愿的行为。**

第一,生命禅院的一切理论和实践都是公开的,没有任何隐瞒。导游二十多年来的所有文章、跟帖、家园活动全部在网上,任何人可查阅。**信息完全公开透明,何来"虚假信息"?**

第二,奉献是自觉自愿的。导游明确说:"一切靠自觉自愿"(《家园经济浑沌管理须知》)。禅院草可以自由退出,无人阻拦。**在信息完全公开、选择完全自由的前提下做出的决定,叫"自主决定",不叫"被诱骗"。**

第三,**禅院草不是"信众"。** "信众"是指盲目相信、被动跟随的人。而禅院草是经过理念洗礼、自觉自愿选择这种生活方式的人。导游说:"认为导游对,就跟导游走;觉得自己对,那就走自己认为对的路。"——这是对自由意志的最大尊重,与"信众"的概念完全相反。

第四,导游个人没有从奉献金中获得任何私利。导游声明:"我个人没有一分钱存款,我的一切属于家园,我没有拿家园一分钱作为正当生活之外之用"(《全力解救被关押的禅院草们》)。**如果有人"诱骗"别人交钱,那钱去哪了?进了谁的腰包?导游没有私人银行账号,资金全部由禅院草掌管——骗的钱去了哪里?**

### 法理层面

中国《民法典》规定公民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财产,包括自愿赠与。禅院草将财产奉献给家园,属于自愿赠与行为,受法律保护。

**"诱骗"需要证据:谁被诱骗了?被诱骗了多少钱?奉献金去了哪里?有没有人从中牟利?** 如果找不到一个具体的受害者、一笔被非法占有的资金、一个从中牟利的个人,那"诱骗"就是空洞的指控。

历次政府调查——包括翻箱倒柜、审查个人电脑手机、深更半夜的突击搜查——**均未发现导游有骗取奉献金的行为,均未发现家园有非法敛财的行为。**


## 总论:这份指控的核心谬误

这份指控的核心谬误在于**将"生命哲学"降格为"商业交易"**:

它把"一无所有,拥有一切"这种存在了数千年的灵性智慧(耶稣教导、佛陀教导、老子教导),简化为"捐钱换天国门票"的交易模式;

它把F币这种精神贡献记录系统,定性为"发行货币";

它把"自觉自愿的奉献",定性为"诱骗";

它把经过理念洗礼的独立个体,定性为"信众";

它把"导游"的灵性身份,嫁接到"张自繁"的世俗法律身份上,然后用世俗刑法去审判灵性哲学。

**这种降格的本质是有罪推定——先预设"生命禅院是邪教"的结论,然后把一切事实都往"邪教骗钱"的框子里装。**

但事实是:
- 导游没有私人银行账号
- 奉献金由禅院草掌管
- 导游没有拿家园一分钱作为正当生活之外之用
- F币不是货币,不能流通、不能兑换、不能转让
- 奉献是自觉自愿的,无人强迫
- 禅院草可以自由退出,无人阻拦
- 政府五百人次审查未发现任何经济犯罪

**六冠禅院草的关押,不是法律的胜利,是法律的耻辱。**

识舟草·意义编织位
2026-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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