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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良臣:舆论如性——读罗素《婚姻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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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30 02:46: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闵良臣:舆论如性——读罗素《婚姻革命》
进入专题婚姻革命 舆论自由   
   
1970年去世的英国科学家、思想家伯特兰•罗素(Bertrand Arthur Wiliam Russell,1872—1970)真是个会写文章之人,被西方报界赞誉为“最伟大的非文学作家”,并且是世界上获得过诺贝尔文学奖却并非文学作家的人。
    在自己所读罗素的感觉中,这是一位有着博大胸怀的真正知识分子、科学家,他属于整个人类。罗素对东方的中华民族情有独钟,在《中国的文化问题》一文中指出:“假如西方国家与中国之间的交往将会是有益的,那么,我们必须不再把自己看作是一种优等文明的传教士,不再把中国人视为‘劣等’民族,从而极端无耻地自认为有权去剥削、压迫和诈骗中国人。我找不到任何理由可以相信中国人比我们西方人低劣;并且我认为,绝大多数对中国有着深刻了解的欧洲人,都会持有和我一样的看法。”[1]特别是如果说直到今天,我们才认可了“人性”,认可了“要以人为本”,那么,面对罗素那通篇都是关注和挥洒着人性的文字,我们应该惭愧。
    罗素在上世纪二十年代就写出了影响很大的《婚姻革命》一书。书名原为《婚姻与道德》。据知,这本书在当时即引起了很大的争议。从一本《性伦理学》第九章“性革命的伦理评价”的介绍中我们知道:
    “直至1940年,美国纽约市法官麦吉汉还以《婚姻与道德》一书为主要证据,撤销了纽约市学院聘任罗素为哲学教授的任命。该法官称这个任命是‘对纽约市人民的侮辱’,是‘事实上设立一个下流的讲座’,而且这样做也是‘专横的,恣意的,直接危害社会健康、安全和人民道德的’。顺便指出,罗素被阻止在纽约市学院任教后,在美国哈佛大学的讲学仍进行得一帆风顺。
                著名科学家爱因斯坦就此事发表评论说:‘伟大人物都曾遭受庸人的剧烈反对。当一个人并不轻率地顺从沿袭的偏见,而是诚实地、无所畏惧地运用他的聪明才智时,庸人是不可能理解的       1949年,罗素的这本书在美国出版发行;不过,书名改为《婚姻革命》。这一更改,清楚地肯定了罗素的性伦理现在西方性革命中所引起的重大作用。”[2]
    在《婚姻革命》中,罗素比较全面地探讨和注解了与我们人类婚姻相关的问题。尽管这些文字写于近一个世纪前,其中不少思想、观点也都早已被文明社会所接受,但对照我们这个国度,似乎仍然有着一定的启蒙意义。难怪罗素在他的《东方人和西方人的快乐理想》这篇文章开头不久,就来了一段有趣甚至近乎幽默的文字:“一个到过纽约和芝加哥的欧洲人等于看见了未来,因为如果欧洲度过了经济危机,它将要走向的未来大概就是现在纽约和芝加哥的样子。另一方面,当这个欧洲人来到亚洲,他看见的就是过去。我听说,在印度能看见中世纪的情形;在中国能看见十八世纪的情形。如果乔治•华盛顿回到今天的地球上来,看见他所创建的国家,将会非常迷惑不解,对英国他感到的稀奇会较少些,对法国则更少些;除非他来到中国,否则不会真正有回到家园之感。在中国,他会在他的幽魂的漂荡中第一次看见仍旧信仰‘生命、自由和快乐的追求’的人们,看见就像英国独立战争期间人们对待这些事情一样态度的人们。而他,我认为不用很长时间就会成为中华民国的大总统。”[3]又说,“在西方文明中,美国处于领先地位,一切使西方区别与东方的特点在美国最为明显而且更为进步。”[4]谁都不难明白,罗素这里真正的意思,就是纽约和芝加哥已经走在了人类文明的前头,是一些落后社会的未来;而当时的中国,不过是人家十八世纪的情形。
    罗素《婚姻革命》中有一章的标题叫“性知识的禁忌”,作者的思想、观念,对我们而言,至少超前100年。现在读他的著作,仿佛是他在前面招手,我们在后面紧追慢赶。
    可以说,人类自身,最大的禁忌,莫过于
;而人类对自身最糊涂的认识,也莫过于对性知识的认识。我甚至有理由认为,只要用科学用人性突破了性的禁忌的社会,那么突破别的一些不合情理、不合人性的禁忌也就不在话下。
    当然,要突破不合乎人性的性禁忌,并非就是不要性道德,但正如罗素所设问:“若要建立一种新的性道德,我们首先要反躬自问的问题是,我们应当怎样规定两性之间的关系?人为地使男人、女人和孩子对有关性的事实一无所知,是否正确呢?”[5]罗素说他在谈到这个话题时,之所以首先就提出这么一个问题,“是因为在这方面的无知对于个人是极为有害的,而且一个制度若要依靠这种无知去维持,那是根本行不通的。”
    读至此,颇为惊异,从大脑中竟蹦出四个字:舆论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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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素认为:“性道德只能为那些懂得这个问题的人所接受,它的感染力决不会依赖于无知。”[6]又说,“正确的行为决不会为无知所促进,也决不会为知识所阻碍。”。 。。。。。。。。。。。。。。。。。。。。。。。。。
         我们现在知道,英国的法律也曾直言不讳地宣布:儿童和青年绝不能知道性的事实。                    因此,在这个问题或叫话题上,当时的大人们不得不采取欺骗的方式。于是,“那些受到传统教育的男女,很少有人能对性和婚姻产生高尚的感觉。他们所受的教育告诉他们,欺骗和说谎在他们的父母和老师眼里都是美德。”。。。。。。。。。。。。。。。。。。。。。。。。
    “所以,罪恶和丑闻暴露得最多的社会,并不是最坏的社会;相反,罪恶和丑闻掩盖得最多的社会,才是最坏的社会。”         此外,罗素就性的话题还有许多有价值的见解,比如,他说,“几乎每一个有钱人在青少年时期都曾违背法律看过淫秽照片,并且为拥有这些照片而自豪,因为他们不易得到。那些具有传统观念的人认为,这类东西对于他人极为有害,尽管他们当中几乎没有一个人会承认,这类东西对于他们自己也是有害的。”    。。。。。。。。。。。。。。。。。。。。。。。。。。  
    罗素又指出:“如果裸体成为一种风俗,那么裸体就不会激起我们的性欲,以至女人不得不借助服装以使她们自己在性的方面具有吸引力,就像某些不开化民族所做的那样。” [29]这一如我们认为西方衣着暴露是性感,而人家看着我们裹着旗袍却也是想入非非。如果罗素这句话没错的话,那么,舆论自由又算得了什么呢?因为即使西方,也是只有舆论自由而并没有裸体风俗。罗素接着还举了例子,“维多利亚时代颇具刺激性的东西,在比较坦率的时代的人们看来,是毫无刺激性的。正人君子们越是限制正当范围之内的性欲,这种性欲就越容易产生。色情文学所以受人欢迎,十分之九是因为作家们反复向青年人灌输那种对于性的猥亵感;十分之一的原因是生理上的。无论国家法律如何规定,这一点是不可避免的。”[30]又说,“避免邪念的唯一办法,就是免除神秘。”[31]如此说来,对有些人而言,消除舆论自由的恐怖感,唯一办法也是免除这种自由的禁锢,更不去夸大舆论自由带来的坏处。
    “任何一个看见过孩子不穿衣服在户外奔跑玩耍的人,都一定会有这样一种感觉,他们不断更加懂事,而且与他们穿着衣服相比,行动更加自由,姿态更加优雅。对于成年人,情况也是如此。适合裸体的场所是阳光和水流的户外。如果我们的风俗允许我们如此,裸体很快就会不再引起我们的性欲。”[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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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5月劳动节假期间
http://www.aisixiang.com/data/26125.html

楼主热帖
 楼主| 发表于 2012-4-30 02:59:43 | 显示全部楼层

罗素 婚姻革命伊然的BLOG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ab174e10100g22q.html
     此外,现在的婚姻还有另外一个困难,那些最明白爱情价值的人尤其会感觉得到。爱情只在自由和出于自愿的时候才能滋长浓密,要是有义务的意思包含在内,爱情就会很容易被毁掉。假如对你说,爱某某人是你的职责所在,那肯定会使你讨厌他或她。所以,凡是联合爱情与法律的约束而成的婚姻,是站不住脚的。雪莱说:

              我从没有和那伟大的宗教发生过关系,

                  因为按照那伟大的宗教的伟大的教义,

                    谁都只能从那人群中选出一男或一女,

                      不论其余的是何等的聪明何等的美丽,

                                  我们都只能把他们忘记,留下惨淡的记忆

啊,这就是当今所具有的道德和法律。

在这条路上行走着可怜而疲倦的奴隶,

哎,他们终于来到坟墓似的家庭那里,

这家庭从来立足于这世界的大道上面,

带上被束缚的朋友或许是吃醋的劲敌,

从此踏上那漫漫的旅途既遥远又迷离。

   毫无疑问他,因为婚姻而拒绝来自他方的一切爱情,这就意味着减少感受性、同情心以及和有价值的人接触的机会。


  从最理想的观点出发,这是在摧残人生中最美好的东西。而且像各种含有限制作用的道德一样,它会鼓励一种整个人生上的警察式的监视——即随时都在寻找机会禁止事体。

      因为这种种缘故——其中有许多是与确实好的东西相关连的——婚姻就困难了;


   假如要婚姻不妨碍幸福,我们就必须改变对它的观念。

有一个办法常常被提出,而且在美国也有大规模的实行,那就是使离婚容易。

    我当然主张——每个有人类情感的人也一定会主张——应该用比现在英国法律所允许的更多的理由准许离婚,但是我不认为使离婚容易是解决婚姻烦恼的一种办法。假如婚姻中没生子女,则纵使双方都尽量循规守礼,离婚也常常成为正当的解决办法。但是,要是已经生有儿女,婚姻的安定在我看来是一件很重要的事。在我看来,假如婚姻已经产生了结晶,而且夫妻双方对它的态度是理智而高尚的,那么,所期望的事应该是婚姻能白头偕老,但是它不排斥别的性关系。凡婚姻是以热烈的爱情开始,并生了可爱的子女,这种婚姻应当在男女中间形成一种深切的关系,使他们感到在他们的夫妻生活中存在着某种极其宝贵的东西,纵使在性的热情衰退以后,纵使一方或双方对于别人产生了性的热情,他们还是觉得,在他们伴侣的情谊里,仍旧有一种无限珍贵的东西存在。这种婚姻上的醇美情感,由于妒嫉的原因而不能得到表现不过,妒嫉心虽然是一种本能的情感,只要我们不把它当作正当的道德的忿恨而认为它是不良的东西,则妒嫉心也是可以加以控制的。伴侣的交情经历了多少岁月,同甘苦,共患难,自然有其丰富的内容,不论初恋的日子多么愉快,也是赶不上的。时间能增加许多事物的价值,凡是能明白这道理的人,谁愿意将那般的交情,为了新欢就轻轻地抛弃?

所以,就是在文明的社会里,婚姻中的快乐也是可能的,只不过需要满足许多条件才行。男女双方都必须有平等的心理;彼此不干涉对方的自由;一定要有身体上和心灵上的完全的亲密;并且对于尊重的事物,一定要有彼此相同的标准。(譬如若一方只重视金钱,而另一方则只重视工作,这是很危险的。)假如这些条件都具备了,我相信婚姻是两人之间所能存有的最好最重要的关系。假如人们从前不曾认识这个事实,那最大的原因是因为夫妻双方都把自己当作是对方的监视人。倘若我们要婚姻尽量地成功,丈夫和妻子都必须了解,不管法律怎样说,在他们的私人生活方面,他们必须得是自由的。
   

       在我看来,通奸本身不应是离婚的一个理由。除非人们受制于禁约和有力的道德上的顾忌,他们似乎很难活了一辈子而从来不偶尔产生激烈的通好的冲动。但是这种冲动绝不一定意味着他们的婚姻失去了效用。夫妻之间,也许仍然有强烈的感情,惟愿他们的婚姻天长地久。

譬如,假设一个男子因事要离开他的家庭好几个月。
倘若他身强力壮,则在这几个月之中,无论他心中怎样爱他的妻子,要始终节制性欲是很难办到的

要是她的妻子并不完全相信习俗的道德,当她身处同样情形的时候,也是一样的。这种情形之下的不忠贞,不应该在后来的幸福中构成任何障碍;

    事实上,凡是夫妻都能不介意,认为不必大惊小怪的,则他们以后的幸福并没有受到损伤。我们可以再进一步说,只要夫妻间根本的情感没有动摇,则任何一方都应该能容忍那些容易发生的暂时的念头。

     习俗的道德认为,在一夫一妻制的国家里,已经被一人吸引,不可能同时又和另外一个人发生真挚的感情——这种观念使得人们对于通奸的心理,不能明白其真相。

     人人都知道这种观点是假的,但是,因为妒嫉心理的作用,他们总喜欢依赖这个不正确的学说,作庸人自扰的行为,把小事闹成大事。

因此,除了丈夫或妻子存心另爱别人,通奸并不是离婚的理由。



适宜于离婚的理由可以分为两种。有一种是因为夫或妻一方面的缺陷,如精神错乱、嗜酒狂和法律上的犯罪;还有一种是根据夫妻两方面的关系的。或许已婚的夫妇双方都没有什么过失,然而却不能和谐地共同生活,或者要共同生活而不得不有某种重大的牺牲,或许双方各有各的重要工作,因为工作的原因而不得不分居异地。或许其中一人并不讨厌对方,但却与另外一个人发生很深的爱情,以至觉得以往的婚姻是一个不可忍受的结合。在这种情形下,要是没有法律上的救济,夫妻间很容易产生憎恶的心理。其实,大家都知道,这种情形很容易发生谋杀的惨案。婚姻破产如果是由于性情不相投合,或者是由于有一方情不自禁地爱上了别人,那就不能够像现在这样加以责备了。因为这个缘故,遇上这种情形发生的时候,离婚的理由最好是双方的同意。只有因为一方面确实有缺陷,致使婚姻失败的时候,对于离婚才能用其他的理由。
  

     如果想到婚姻是和儿童有关系的,那就得应用一种完全不同的伦理。夫妻要是有点爱子之心,他们就必定会留意自己的行为,务必使子女得到最好的机会,能快乐而健全地发展。这每每要求有很相当的自制,并且双方都必须知道,孩子的要求远胜于他们自己的浪漫情绪的要求。但是如果父母的爱子之心是真挚的,而虚伪的伦理不至于激起他们的妒嫉心,则上述种种有关儿女幸福的事情,都会自行发生,而且完全是出乎自然的。有些人说,假如丈夫与妻子不再热烈地相爱,对于婚外的性经验,彼此也不阻止,则他们就不能充分地合作,以教育他们的子女。因此,瓦脱李朴曼先生说:“不是爱人的配偶,在养育儿童方面,不会像罗素先生所想他们应该做到的那样真正地合作;他们的心将分散而不足,最坏的是,他们对待子女仅仅只有一种职责的关系。”首先应该指出的是,这句话有小小的或者是出于无心的错误。不能恩爱的夫妻自然不能够合作生产子女;但是,李朴曼先生似乎暗示说,若生了子女,他们就会把那个小生命处置了——这可不至于。至于抚育子女,即使是在夫妻间的热恋消失以后,只要具有天然情感的人,都能办到,并不是什么超人的事情。关于这一点,我可以用许许多多我个人知道的实例来证明。若说这种父母对于儿女“只有职责的心’,实在是没有想到父母对儿女的情绪——这种情绪,如果是真正的、强烈的,则即使夫妻之间肉体的情欲已经衰歇,他们的关系依旧能保持一种不可破裂的结合。人们一定会猜想,李朴曼难道没有听说过法国的情形吗?在法国,虽然通好非常自由,而法国的家庭仍然稳固,父母对待子女非常尽责。
       在美国,家庭的情感非常薄弱,而离婚的频繁就是这一事实的结果。家庭情感浓厚的地方,即使在法律上离婚容易,实际上离婚的事还是少有的。像美国现在这样容易离婚,我们一定要把它看作是从双亲制的家庭变到纯粹母亲的家庭的一种过渡现象。在这个过渡时期中,儿童必定要受很多痛苦,因为在如今这个世界上,儿童本希望有父母双亲;也许在父母离婚之前,儿童已经和父亲产生了很深的情感。假如双亲制的家庭依然是被承认的通例,那么,彼此离异的父母除开为了重大的原因,在我看来似乎都是未尽他们做父母的职责。我不以为法律强迫人们继续他们的婚姻,可以补救事实。我觉得,第一,双方应该有相当的自由,这能够使婚姻更为耐久。第二,应认识儿童的重要性;在以前,我们受了圣保罗和浪漫主义运动的影响,过于强调性,而把它完全理没了。

    我们的结论似乎是,当离婚在许多国家里——英国是其中的一个——过于困难的时候,容易离婚,不能真正解决婚姻的问题。假如我们要婚姻的制度继续下去,为了子女的幸福起见,婚姻的稳定非常重要。但最能达到这种稳定的方法,是要分清婚姻和仅仅的性关系的区别,是要强调与浪漫的结婚之爱相反的那种生物学上的结婚之爱。我并不假装,说婚姻可以免掉它繁重的职责。在我所推荐的那种制度里,男子的确能不负夫妻之间忠贞的义务,但是作为交换条件,他也应该负克制妒嫉的义务。人类不能没有自制力而过着良好的生活,不过克制像妒嫉那样的狭隘的仇视的情绪,比起克制像爱情那样的大方的开展的情绪,前者要更好些。习俗上的道德弄错了,不是因为它不应该要求自制,而是因为它要人自制的地方不得当

发表于 2012-4-30 09:00:3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天山宝贝分享。{:14_558:}
发表于 2012-4-30 09:51:57 | 显示全部楼层
罗素的《婚姻与革命》,我在20岁时读过,对我的思想有启蒙的意义。《婚姻与革命》是我推崇的一本书,我曾向禅院草推荐此书。今天看到天山发的这个帖子,实在很喜欢。罗素的某些思想与雪峰导游的一些想法也有相似之处,建议大家多了解。

罗素对传统道德的冲击,使他被法院取消了作为纽约城市大学教授的资格。他曾反对英国参与第一次世界大战,被判刑6个月,但后来又支持与纳粹德国作战;他意识到希特勒必须被消灭。

罗素是英国现代哲学家、数学家和逻辑学家,罗素被现代西方视为时代的先知,在哲学界几乎与尼采齐名。 1950年,罗素获得诺贝尔文学奖,以表彰他“多样重要的作品,追求人道主义理想和思想自由”。

罗素早期是唯心论的崇拜者;后来转而批判唯心论,成为“新实在主义”的倡导者。他又认为,人所感觉到的是“事实”,既不能被认为是物理的,也不能被认为是心理的,而是“中立”的。他把这种说法称为“中立一元论”,这一理论企图超出唯物、唯心之外,实际上却仍然是唯心主义。

罗素对哲学的最大的贡献是创立了“分析哲学”,罗素的分析哲学:通过将哲学问题转化成逻辑符号,就能够更容易地推导出结果,而不会被不够严谨的语言所误导。罗素认为哲学和其他自然科学的不同只是在于其研究的方向。他还对认识论、形而上学、伦理学、政治哲学和哲学史做出过贡献。在数学上,他提出了著名的“罗素悖论”对数学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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